中國水利網站1月13日訊 日前,天津市政府發布第8號政府令,正式公布《天津市取水許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將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利用取水工程或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取水行為進行規范管理,將有效促進水資源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進一步提升水資源利用水平。
根據《規定》,取水許可堅持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農業、生態與環境和其他用水需求的原則,實行多水源優化配置。天津市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建立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各區人民政府應嚴格控制本行政區域取用水總量,取用水總量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區,應當暫停新增取用水審批;在地下水超采區,應當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完成情況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河長制考核。
《規定》要求,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經取水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設施;取水單位或個人應定期報送年度用水情況、申請下一年度取用水計劃,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安裝計量設施并確保正常運行。私自拆除、更換計量設施,私自變更計量設施位置,損壞計量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將處以罰款。
來源:中國水利網站
責任編輯:李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