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長制工作將法制化 中國水利網站2月13日訊(特約記者 楊再昌)近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貴州省河道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從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河(湖)長制工作予以法制化,規定各級河(湖)長是落實河(湖)長制的第一責任人。 貴州省是長江和珠江上游的重要生態屏障,是國家首批生態文明先行試驗區之一。目前,全省天然和人工江河、湖庫分別有4697條、2634座。但隨著貴州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大量新建人工湖泊、水庫庫區、水電站相繼建成投入使用,有些地方在建設發展過程中仍忽視河道保護和管理,不同程度存在違法圍墾湖泊、擠占河道、蠶食水域、濫采河砂等問題,嚴重威脅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態安全。 1998年1月1日施行的《貴州省河道管理條例》已不適應新形勢下現代水利的體制機制和全面推行河(湖)長制改革的需要。重新起草《貴州省河道條例(草案)》對加強全省河道保護與管理工作,提高水環境治理水平和水生態修復能力,維護河湖健康安全,推進水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十分必要。 貴州省流域面積3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共有167條,省內河道總長15676公里,保護和管理難度很大,涉河違法案件時有發生。對此,《條例》明確了河道保護與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河道的監督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其中,河道的日常保護和管理實行屬地負責制,由河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河道管理單位負責。 將河(湖)長制法制化是重新制定的《條例》一大亮點。《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湖)長制工作機制,確定工作部門承擔河(湖)長制日常事務工作。河道應當按照行政區域分級分段設立河(湖)長,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同時明確,各級河(湖)長是落實河(湖)長制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一河(湖)一策方案,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建立區域間、部門間協調機制,組織對下級河(湖)長和有關責任部門進行督促檢查、績效考核。 根據《條例(草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湖)長制考核評價制度,暢通公眾參與渠道,并聘請有關專業組織、社會公眾對河(湖)長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 河(湖)長制實行年度績效目標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地方各級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納入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評估內容。 來源:中國水利網站 作者: 楊再昌責任編輯:李旸